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说明情况,也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