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之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各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的意见,向法制委员会提出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建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