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