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