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