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按计划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召开会议,由有关部门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背景等情况作出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对需要深入了解的情况提问,由有关部门进行解答。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前,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有关方面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