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