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