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停车场经营者做好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