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数字城管等信息技术和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相互共享管理信息,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信息,实现停车引导与互联网融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停车场的资源普查,将普查结果纳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