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

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鼓励居住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