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