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