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车行道车辆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人行道车辆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平台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地桩、地锁等停车障碍。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