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车行道车辆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人行道车辆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平台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地桩、地锁等停车障碍。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