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车辆停放者在公共停车场、经营性专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引导,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行驶和停放车辆,不得逆向行驶或者逆向、压线、跨线停车;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停车费;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等;
(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五)非新能源汽车不得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充能停车泊位;
(六)不得停放装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