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