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至少每五年评估一次,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