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既有居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居住区共有场地设置、扩建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按照前款规定设置、扩建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的,不得违反规划、消防、绿化、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