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既有居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居住区共有场地设置、扩建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按照前款规定设置、扩建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的,不得违反规划、消防、绿化、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