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鼓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利用已有建设用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当征求土地储备管理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的,不得影响正常土地供应。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