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在浦东新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电子化评估工作。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阶段可以组织开展听证。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协议的履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