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浦东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域、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浦东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

依法登记的环保公益性组织可以应邀以磋商第三人、修复监督人等身份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