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排水设施应当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相协调,不得损坏、填堵、擅自迁改原有排水设施,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地面标高。确需提高地面标高的,应当征求水务部门意见,且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