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排水设施应当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相协调,不得损坏、填堵、擅自迁改原有排水设施,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地面标高。确需提高地面标高的,应当征求水务部门意见,且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