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