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并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三)建立完整的餐厨垃圾接收台账、处置台账和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销售台账,按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