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