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二)以餐厨垃圾或者其资源化产品作为原料,提炼加工食用油脂或者制作食品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