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恢复、渔业资源保护、候鸟保护奖励等措施,对候鸟越冬地、繁殖地、停歇地、迁徙通道等区域内的候鸟实行重点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候鸟重要栖息地采取生态补偿、租赁以及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保护和管理。禁止采集野生鸟卵。公园、林场、风景游览区等鸟类生息繁衍集中区域,可以设置鸟食台、水浴场等,对野生鸟类进行人工招引和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