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燃放烟花爆竹、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震动、闪烁射灯、驱赶、随意投食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