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或者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收容救护活动。

鼓励和支持具备救护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