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是未交给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收到交付物业的书面通知后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从收到书面交付通知书之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但是不符合交付条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