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是未交给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收到交付物业的书面通知后拒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从收到书面交付通知书之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但是不符合交付条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