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前期物业服务人按规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和资料移交手续。分期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分期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前期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符合交付条件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后完成交付。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