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业主可以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但是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暂不具备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城镇老、旧小区,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自管等方式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