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