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