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