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服务人的基本信息;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使用、收益、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