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交纳违反物业合同约定逾期未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