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