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有效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