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组织召开。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