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