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