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组织达到成立条件的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