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