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由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建设单位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人数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