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推动电动自行车管理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维修、回收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