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超速行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临时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