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