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者转运站,以及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
(三)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四)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