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者转运站,以及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

(三)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四)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