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

(三)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